一、申请修复条件
(一)社会组织被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信用修复:
1.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2.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
3.因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完成注销登记;
(二)社会组织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信用修复: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2.因下列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2年的:
①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②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③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④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⑤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⑥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3.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后完成注销登记。
4.完成注销登记。
二、申请所需材料
(一)社会组织被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后申请信用修复所需材料:
1.移出名单申请表。
2.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报告。
(二)社会组织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申请信用修复所需材料:
1.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申请表。
2.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报告。
三、受理申请办理窗口
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二路名都小区13号楼二楼,咨询联系电话:3368428.
四、办理时限
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