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孤儿保障工作实际,经评估,一是《清城区民政局、清城区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城区民字〔2011〕33号,以下简称《通知》)所依据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22号)等上位文件均已实施超过十年,其间国家及省级层面已多次出台调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的新政策,部分引用依据已陈旧,存在合法性滞后问题。二是《通知》设定的养育标准(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已远低于我区当前实际执行标准(目前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已提高至每人每月1536元,集中供养孤儿已提高至每人每月2423元),《通知》中明确载明的具体数额已不具有实际执行效力,实际工作中需频繁参照后续提标文件执行,造成基层操作中的依据分散、适用不便。综合上述原因,我局拟废止《清城区民政局、清城区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城区民字〔2011〕33号)。文件拟废止后,我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将直接依据国家及省级最新政策文件执行,确保政策依据统一、标准衔接及时、程序规范高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1日至9月9日,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向区民政局反馈,邮箱:qcmz001@163.com;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二路名都13号楼2楼;电话:0763-3391059。
附件:清城区民政局、清城区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2011年33号文).pdf
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
2026年9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唐盛建,339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