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我局依法撤回以下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现向社会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撤回的行政许可将不再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梁毅强
联系电话:0763-3665503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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