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第六条 2026/03/12 3.1k 阅读 398 点赞 查看原文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行使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具体职责由委员会章程规定。 附件下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信息公开